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萍乡市卓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敖永忠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351987-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芦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2016)赣0323执16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4-22 |
| 发布日期 | 2016-05-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仁祥偿还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二项共计51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完毕。二、被告刘仁祥支付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还请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三、被告敖永忠、付建文、罗清云、萍乡市华晟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萍乡旺佳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萍乡市卓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上埠永胜电瓷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易会连、赵咏梅在被告罗清云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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