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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萍乡市卓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敖永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5198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萍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3执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2
    发布日期 2016-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江西省萍乡市桌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63327.45元、出口贸易融资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63840元,上述本息合计17127162.40元;2、被告敖永忠、罗清云、付建文、萍乡市上埠永胜电瓷厂对被告江西省萍乡市桌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敖永忠、罗清云、付建文、萍乡市上埠永胜电瓷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对被告江西省萍乡市桌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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