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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鼎一进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58****22X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521民初1851号
    案号 (2021)黔0521执39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鼎一进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二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毕节市长越沥青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工 程款及质保金共计 977,772.00 元,并向原告长越公司支付从 2019 年 5 月 1 起以 928,883.4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以 928,883.4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 止的利息,从 2020 年 3 月 26 日起以 48,888.60 元为基数,按同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 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浙江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 863,821.45 元范围 内,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贵州鼎一进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 原告毕节市长越沥青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 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毕节市长越沥青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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