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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鼎一进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58****22X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9402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25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4-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鼎一进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国振、陈国态、陈国平支付所欠劳务 费 36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 36000 元为基 数,自 2020 年 1 月 23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 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止)。 二、驳回原告陈国振、陈国态、陈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700 元、公告费 600 元,共计 1300 元, 由被告贵州鼎一进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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