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陶青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726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小民初字第44号 |
案号 | (2016)赣0121执16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21 |
发布日期 | 2017-01-09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南昌小蓝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815465.09元人民币; 二、限被告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昌小蓝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基数2815465.09元计算利息,自2014年12月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省一通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拉尼家居有限公司、陶青松、陶晓松、周利、陶文华、陶三员、万林花对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周利所有的位于红谷滩新区怡园路555号世纪中央城2栋1单元2903室房产在担保范围内享有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70元,由被告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一通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拉尼家居有限公司、陶青松、陶晓松、周利、陶文华、陶三员、万林花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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