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陶青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726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民初字145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12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30 |
发布日期 | 2016-08-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借款本金731018.55元,利息6081.07元及2015年1月23日以后的罚息(罚息利率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陶青松、周利、陶晓松、万林花、江西省一通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拉尼家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上述款项限各债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被告陶青松、周利、陶晓松、万林花、江西省一通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拉尼家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1元,又被告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陶青松、周利、陶晓松、万林花、江西省一通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拉尼家居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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