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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726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588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588号
    案号 (2015)洪中执字第001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3
    发布日期 2015-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博洛尼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18日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滩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220714.25元(计算至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4日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条款计算利息和罚息至付清为止。二、被告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陶青松、陶晓松、代光华、东莞市柯拉尼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83125元减半收取4156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6562.5元,由被告南昌博洛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红谷滩支行415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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