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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规自然罚决宽字[2019]第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32217085元×10%=3221709元(人民币叁佰贰拾贰万壹仟柒佰零玖元整),工程造价以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林省热力集团新型管业一期厂房建设工程(一标段)结算审核》、《吉林省新型管业一期厂房建设工程二标段结算审核报告》确定)。序号合同签订情况工程造价1吉林省起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616993元2吉林省起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600092元3总计32217085元(三)责令当事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8
    决定机关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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