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39664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4民初8538号 |
案号 | (2019)津0104执恢1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社区一法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11 |
发布日期 | 2019-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张绪偿还原告王平川借款本金共计61752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张绪按照年利率24%标准向原告王平川支付以下借期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以175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2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起、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7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以上各笔利息和逾期利息均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张绪应承担的债务负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平川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989元,由原告王平川负担25989元、被告张绪负担64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绪负担。被告张绪负担的上述各项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平川。被告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张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负连带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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