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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市管罚处字〔2018〕0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商品房的销售者,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售楼部发布户型图,是以一定媒介形式介绍自己销售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关于商业广告活动的构成要件,该户型图应认定为商业广告。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对广告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要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上述法律、法规均对商品房建设工程的建设行为作出专门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应对其发布广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发布房地产广告中,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在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然而,本案当事人在户型广告中以红框虚线标注的形式,将原规划的“设备平台”等部位纳入到商品房可拓展面积中,该宣传内容改变了该商品房规划确定的建筑布局和建筑面积,使消费者误认为购得该商品房后可自行改造拓展、增加商品房建筑面积,进而在实质上影响消费者对该商品房的购买决定。综合以上,对于当事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之规定,属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广告的行为;对于当事人在户型图上标注红框虚线、宣传拓展面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上合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6
    决定机关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晓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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