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矿安监咸罚〔2021〕26024号、陕矿安监咸罚〔2021〕260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5.1.1条、5.1.2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四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433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矿井处叁万元的罚款;2.对矿井处贰拾叁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徐**处贰万叁仟元的罚款;3.对中煤五建文家坡煤矿李家沟风井项目部处叁万元的罚款;4.对矿井处壹万伍仟元的罚款;5.对矿井处壹万伍仟元的罚款;6.对矿井处捌万元罚款;7.对矿井处叁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徐**处伍仟元罚款;8.对矿井处肆万伍仟元罚款。合并对矿井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伍仟元(¥445,000.00),对中煤五建文家坡煤矿李家沟风井项目部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对矿井主要负责人徐**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8 |
决定机关 |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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