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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咸税稽 罚 〔2021〕 1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对以上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该企业少缴税款874706.05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437353.0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6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