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咸税稽 罚 〔2021〕 14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逃避缴纳税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以上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该企业少缴税款874706.05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437353.03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26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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