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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0069****891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5民初743号
    案号 (2021)鲁05执3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收利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收复利;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收罚息,以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收复利。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涉案借款罚息和复利的利率作相应调整);二、被告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张相忠、隋玉芹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四、被告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张相忠、隋玉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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