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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0069****891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503民初2000号
    案号 (2020)鲁0503执恢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垫款本金7441412.5元及截止2017年11月27日的利息535672.45元; 二、被告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以垫款7441412.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三、被告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被告张象芬、被告隋金良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88.22元,减半收取32494.11元,由被告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被告张象芬、被告隋金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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