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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0069****891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503民初1999号
    案号 (2020)鲁0503执恢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截止2017年11月23日的利息、复利617211.43元; 二、被告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计算方式: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525‰计算利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6.525‰计算借期内复利;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875‰计算逾期利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7875‰计算逾期复利); 三、若被告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隋金良质押的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18000000元股权优先受偿; 四、被告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被告张象芬、被告隋金良、被告宋继明、被告王金鉴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被告张象芬、被告隋金良、被告宋继明、被告王金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13.07元,减半收取56806.54元,由被告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被告张象芬、被告隋金良、被告宋继明、被告王金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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