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龙市监处罚〔2021〕47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对发布培训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40元,上缴财政;二、对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1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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