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字[2020]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企业监管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名称:上汽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1346F;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218号之15-16号;法定代表人:俞经民;类型:内资企业;2020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218号之15-16号检查,发现上汽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2018年度报告。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20年3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报送并公示2018年度报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23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网站刊登了《通告》(穗市监函〔2019〕861号):“在我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提交2018年度报告的,须在2019年7月30日前补交。逾期未补交的,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公告60日送达,当事人未在公告送达后30日内补报,直至2020年2月18日,当事人才公示2018年度报告。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2:《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俞经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郭文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3:询问笔录1份;证据4:现场笔录1份;证据5:证据复制(提取)单3份;证据6: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情况截图1份;证据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网《通告》截图1份;证据8:《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证据9:《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复印件1份、《邮寄物流反馈》表格复印件1份。上述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名确认。证据具有关联性,可相互佐证。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告字〔2020〕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8年度报告,且未及时补报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3489631661)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8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俞经民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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