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昌市监处罚〔2022〕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33.33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23 |
决定机关 |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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