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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万奢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230MA****WP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24民初3830号
    案号 (2019)川0124执29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20-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请求事项 一、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9434.25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9434.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诉讼费492元; 三、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四、本案的全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一审审理后,作出【(2018)川0124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上海万奢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成都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29434.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9434.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未按时履约的,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的期间利息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92元(已由原告成都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上海万奢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后被申请人不服贵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8月8日作出了【(2019)川01民终8165号】《民事栽定书》,二审栽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万奢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前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终8165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9年8月17日送达被申请人,郫都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0124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权威,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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