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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市开发区联盟汽修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0166****05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02民初5989号
    案号 (2019)冀1102执9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8
    发布日期 2019-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宝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宋金沂借款本金93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8年10月2日起,以93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衡水利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衡水市开发区联盟汽修厂、衡水云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衡水路捷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宋金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宋金沂承担4830元,被告张宝振承担43470元,被告衡水利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衡水市开发区联盟汽修厂、衡水云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衡水路捷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宝振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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