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顺三江炉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52897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浦江民初字第00313号 |
案号 | (2018)苏0111执恢4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17 |
发布日期 | 2019-09-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顺三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锦田公司582747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827478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顺三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锦田公司律师费120000元;三、被告崔柏霖、周学忠、张雪梅、徐小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如顺三江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定债务,锦田公司有权以崔柏霖、周学忠持有的顺三江(各1635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益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534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432元,由被告顺三江公司、崔柏霖、周学忠、张雪梅、徐小兰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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