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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顺三江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2897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浦江民初字第00313号
    案号 (2018)苏0111执恢4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7
    发布日期 2019-09-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顺三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锦田公司582747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827478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顺三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锦田公司律师费120000元;三、被告崔柏霖、周学忠、张雪梅、徐小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如顺三江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定债务,锦田公司有权以崔柏霖、周学忠持有的顺三江(各1635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益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534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432元,由被告顺三江公司、崔柏霖、周学忠、张雪梅、徐小兰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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