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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同济维也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同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161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沭商初字第00159号
    案号 (2016)苏1322执28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6
    发布日期 2016-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同济维也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2003)沭民一初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第三人沭阳县广宇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5元,由被告江苏同济维也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3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010104000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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