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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0〕3210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0日10时30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东迁村飞英路271-1号进行了检查。11月10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林军、徐国强承办此案。11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查记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东宇物流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3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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