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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宏亚生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贤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3314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江宁禄商初字第195号
    案号 (2014)江宁禄执字第003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11
    发布日期 2015-05-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宏亚生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价款737660.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本金以428245.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6月6日起以73766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宏亚生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代理费24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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