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庄国土资监罚字【2018】2-011 |
违法行为类型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的固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0平方米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240平方米其他草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2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04 |
决定机关 | 庄河市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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