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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中业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都旭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442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71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05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中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3
    发布日期 2015-1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确认双方借款金额为2500万元,由两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如两被告不能支付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任一笔款项,原告可就所有未清偿债务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减半收取83400元,由原告丁贤扬负担40000元,被告都旭业负担43400元; 四、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上述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3月30日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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