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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恒达薄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176****84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21民初884号
    案号 (2019)皖0221执15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19-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恒达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星和众工设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50000元货款及自2019年3月11日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其至付清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1元,由被告芜湖恒达薄板有限公司承担5204元;原告北京星和众工设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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