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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牡丹江市龙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纪开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216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牡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牡法执字第000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4
    发布日期 2016-08-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返还原告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32号判决书判定的800万元代付工程款,及该判决书判定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135600元,及执行该判决的执行费、执行罚息(以执行局确定数额为准); 二、本案诉讼费687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374.5元,由被告负担。 三、以上款项给付方式为:1.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代付工程款200万元,及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32号判决书判定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135600元,及本案诉讼费34374.5元;2.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代付工程款200万元;3.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代付工程款200万元;4.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代付工程款200万元及因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32号判决的执行费、罚息等相关执行费用(以执行局确定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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