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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10069****73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7民初6631号
    案号 (2020)粤0307执6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佳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4244.5元;二、被告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佳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利息(其中113014.5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4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21230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5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宝佳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92.5元(原告已预交3107元),由被告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多余费用1614.5元由本院退回;本案保全费1191元(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承担。 备注:案件受理费1492.5(追缴)、保全费1191元(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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