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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1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3日10时27分,我局闲林中队侯佳、刘平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余杭区闲林街道闲湖城绿树湾小区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调查,在闲湖城绿树湾小区生活垃圾投放点,灰色其他垃圾桶内发现有香蕉、果皮等易腐垃圾。现场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未尽到监督义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送达《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9296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随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经核实,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大禹支行(余杭街道禹航路415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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