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综执〔2020〕罚决字第18-0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21日15时10分,我局闲林中队刘平、侯佳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在余杭区闲林街道东海闲湖城印象湾2幢1单元北侧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红色的有害垃圾桶内有液氮钢瓶、玻璃瓶等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物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当事人作为东海闲湖城印象湾小区垃圾分类的管理者,未能对小区内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0]第0103635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08月21日17:00分前进行整改。事后复查,当事人于08月21日16时20分改正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7 |
决定机关 | 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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