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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海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30074****689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31民终621号
    案号 (2021)湘3101执17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2-01-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吉首市吉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宏进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借款本金2676474.43元及利息1149911元,合计3826385.43元。逾期后利息按借款本金2676474.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1月起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二、驳回原告王宏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05.30元,减半收取8902.65元,由被告吉首市吉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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