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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厉德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0089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淮民初字第02025号
    案号 (2017)苏0804执恢4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1
    发布日期 2018-03-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劲松、厉德金、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韩勇支付借款人民币本金3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14年9月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韩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2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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