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厉德金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008963-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91民初1800 |
| 案号 | (2017)苏0391执43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4-17 |
| 发布日期 | 2017-05-2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正鑫集团正鑫水泥有限公司货款38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4866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5元减半收取4302.5元(原告已经预付),由被告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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