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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414****6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23民初1124号
    案号 (2016)苏1323执36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6
    发布日期 2016-1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左霞林267450元; 二、驳回原告左霞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20元已减半收取9310元,由原告左霞林负担6310元,被告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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