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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厉德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0089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04民初1984号
    案号 (2016)苏0804执22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3
    发布日期 2016-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乃勇工程款367100元。 二、驳回原告马乃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7元,由被告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原告马乃勇负担4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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