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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秦皇岛市信达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军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5400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391民初452号
    案号 (2017)冀0391执7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2
    发布日期 2018-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秦皇岛市信达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秦皇岛出口加工区内10号标准厂房三至五层的租金417760元(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及截止至2017年2月14日逾期交租违约金171699.36元,合计589459.36元,并按照《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501312元的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给付自2017年2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违约金;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秦皇岛市信达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对秦皇岛出口加工区内10号标准厂房南侧电梯(品牌:富菱载货电梯,型号:THJ5000Kg-0.5m/s-XHP)维修、年检,并将检验合格证书交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4元,减半收取4847元,由被告秦皇岛市信达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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