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市信达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军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5400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306民初2044号 |
案号 | (2017)冀0306执8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抚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5 |
发布日期 | 2017-06-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市信达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2016年10月11日以前利息为526773.33元,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率按月息6.8‰加收50%计算)。 二、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秦皇岛宝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秦籍国用(2013)第秦开025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秦皇岛宝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秦皇岛市信达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王军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军伟对上述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秦皇岛市信达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60元,由三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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