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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浠水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亚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12506****73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1125民初2084号
    案号 (2018)鄂1125执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7
    发布日期 2018-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游艳平、邹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借款本金879562.75元及利息33056.47元,被告浠水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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