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50039****39X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4民初551号 |
案号 | (2020)苏0214执18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协佳公司与英菲拓公司签订的组件采购合同25MW,预计加工费2550万元,如协佳公司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加工费给英菲拓公司,则银欣公司愿意就协佳公司未支付英菲拓公司加工费部分进行担保。并可用银欣公司供英菲拓公司多晶电池片同等货值的货款进行冲抵,银欣公司的销售单价随行就市。银欣公司为协佳公司指定电池供应商,银欣公司供应电池给英菲拓公司加工成组件,本协议生效后即为25MW组件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1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9协议与组件合同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25MW组件购销合同中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如诉讼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败诉方负担。2018年10月23日,协佳公司员工江海通过手机微信向英菲拓公司公司员工宋铮发送表格1份,该表格载明协佳公司结欠英菲拓公司多晶电池组件加工费12117726.5元,其中270W的电池组件的交易数量为65229块,320W的电池组件交易数量为6854块,宋铮对此予以确认。再查明,英菲拓公司因本案委托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代理起诉,并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686010元。本院认为,英菲拓公司与协佳公司之间签订的2份《组件销售合同》、英菲拓公司与协佳公司、银欣公司之间签订《三方协议》均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合法、有效,从英菲拓公司举证的证据来看,协佳公司的工作人员江海作为合同约定的买方第一联系人,向英菲拓公司的联系人宋铮发送的对账单应作为认定双方交易金额的重要证据,协佳公司对英菲拓公司举证的送货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仅对缺失送货单的2018年5月22日及2018年6月10日两批货物是否已实际交付存在异议。从本院向辉腾达公司所作的调查笔录来看,辉腾达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情况说明、相应的发货明细、运输费发票以及与其中一批货物的驾驶人员的聊天记录,该组证据基本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缺失送货单的两批货物已经10实际交付,再结合双方质证意见,本院认定英菲拓公司举证的出库明细上载明的所有货物已经实际交付,英菲拓公司陈述对于270W的电池组件的送货数量按照64239块结算,该数量少于协佳公司发送的对账单的载明的数量,故本院对于英菲拓公司这一主张予以确认。综上,英菲拓共计交付的270W的电池组件的数量为64239块,金额为42081684.12元;交付的320W的电池组件的数量为6854块,金额为5318704元;上述两种电池片加工费总金额为47400388.12元,扣除从银欣公司抵销的货款35931190.82元,协佳公司尚结欠英菲拓公司加工费11469197.3元。关于英菲拓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故英菲拓公司主张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每逾期1日按合同总价款的0.1%计算,本院认为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考虑到本案英菲拓公司实际损失情况,本院酌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算基数按照实际逾期支付的加工费金额计算。关于英菲拓公司主张的保证责任,因银欣公司在《三方协议》中明确愿意为2018年5月7日签订的《组件采购合同》项下的加工费提供担保,同时明确可用银欣公司供给英菲拓公司多晶电池组件同等货值的货款进行冲抵。本院认为,因英菲拓公司11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三方协议也适用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的《组件销售合同》,故银欣公司应仅对协佳公司应支付的2018年5月7日签订的《组件销售合同》项下的加工费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从银欣公司扣减的货款也应视为抵销该合同项下的加工费,故银欣公司具体担保的金额应为所有未付的加工费金额11469197.3元扣除2018年6月29日签订的《组件销售合同》项下实际产生的加工费金额5318704元,即为6150493.3元。因三方未将违约金纳入担保的范围,故银欣公司无须对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关于英菲拓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现英菲拓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已经超过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故本院按照该标准将律师费金额调整为60万元。同时,本院认为,对英菲拓公司的主张的律师费应依据本案的判决结果由双方按照比例承担。协佳公司需支付英菲拓公司加工费及相应的违约金,故协佳公司应按照该两笔费用所占英菲拓公司主张的总金额比例承担律师费用。另外,依据《三方协议》,银欣公司应就该律师费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英菲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对于英菲拓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12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英菲拓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11469197.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469197.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判决应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无锡英菲拓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54824元。三、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加工费本金及第二项付款义务在6150493.3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无锡英菲拓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1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183元(此款已由英菲拓公司预交),由英菲拓公司负担63368元,由协佳公司及银欣公司共同负担44155元,由协佳公司另行单独负担46660元(英菲拓公司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90815元要求本院予以退还,该诉讼费用由协佳公司及银欣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1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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