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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泉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晨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4757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02248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95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4
    发布日期 2018-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广州市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泉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关于租赁蚬建商务大楼第四层、第五层、第六层、第七层、第十六层、第十七层的租赁关系于2015年11月1日解除;关于租赁蚬建商务大楼第十八层的租赁关系于2016年2月29日解除;关于租赁蚬建商务大楼第十五层的租赁关系于2016年4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泉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蚬建商务大楼15楼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的场地占用费223168.5元,蚬建商务大楼18楼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租金147429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广州市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州泉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违约金1111.79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广州市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30元,由原告广州市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30元,被告广州泉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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