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虞公(梁)行罚决字[2017]133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7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的情况下,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的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7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梁湖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