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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8418898
    执行依据文号 (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3871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55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0
    发布日期 2018-1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崔锦妍支付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113096元,作为被告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安排原告崔锦妍回迁原广州市惠福东路惠新西街第A幢第22层13号房屋(使用面积48.2平方米)的拆迁补偿。二、被告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机共同向原告崔锦妍支付自199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延期补助费(其中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5月15日,每月按564.8元X50%计付;从2003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每月按564.8元x150%计付);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被告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币补偿款之日止的延期补助费,由被告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按上述564.8元X150%的标准逐月支付给原告崔锦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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