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61****898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5)东法民三初字第760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136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9 |
发布日期 | 2018-1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将从2003年5月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延期补助费(每月按372.59元计)支付给原告姚楚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被告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应按上述标准逐月支付延期补助费给原告,至变更《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或书面通知安置原告回迁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将逾期支付从2003年5月起至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止的延期补助费的利息(从200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以同期延付金额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支付给原告姚楚材;三、驳回原告姚楚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9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姚楚材负担409元,两被告共同负担400元。被告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400元迳付给原告姚楚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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