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利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61****898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04民初13807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15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日期 | 2018-10-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马凤爱、马凤兰支付2015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延期补助费(每月按临迁补助费1619.75元×150%的标准计付);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马凤爱、马凤兰支付逾期支付临迁补助费的违约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两被告付清上述临迁补助费之日止,以同期应付未付临迁补助费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以不超过同期应付未付临迁补助费总额为限)。 三、驳回原告马凤爱、马凤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马凤爱、马凤兰共同负担25元,由被告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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