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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011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14977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65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陈韶波与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一级城市合伙人合同》及《代理加盟附加协议》;   二、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韶波店铺保证金819,000元;   三、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韶波店铺品牌使用费70,000元;   四、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韶波商铺费用491,564.71元,装修损失62,500元,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损失45,000元;   五、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韶波销售结算款17,708.08元;   六、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韶波保证金利息(以81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合同实际解除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七、驳回原告陈韶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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