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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香河搏达洪盛加工纸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24MA****LR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特2887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170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4612335】。一、双方确认香河搏达洪盛加工纸制造有限公司欠东莞市伟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2800元,在签订本协议前香河搏达洪盛加工纸制造有限公司已向东莞市伟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归还了货款30000元,现双方确认香河搏达洪盛加工纸制造有限公司还欠东莞市伟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2800元。 二、对于上述欠款,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分期还款: 1、2020年10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 2、2020年11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 3、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 4、2021年1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 5、2021年2月28日前归还20000元; 6、2021年3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 7、2021年4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 8、2021年5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 9、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 10、2021年7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 11、2021年8月30日前归还12800元。 三、如香河搏达洪盛加工纸制造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则东莞市伟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货款(包括到期和未到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香河搏达洪盛加工纸制造有限公司须向东莞市伟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届时未还的货款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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