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天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007****35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24民初510号 |
案号 | (2021)川0117执16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西冶炜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53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536000元为基数,以153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天麒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本诉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西冶炜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56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天麒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62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西冶炜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6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天麒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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