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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162****0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423民初1282号
    案号 (2019)赣0423执1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3-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林全胶囊有限公司货款321871.17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0%的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8元,减半收取3064元,由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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