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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西威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9654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02民初1097号
    案号 (2019)赣0102执5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19-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西威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22828.59元及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复利(以利息201211.3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周沐钱、雷秋梅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沐钱、雷秋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西威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20元、保全费2420元,共计91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西威蕾实业有限公司、周沐钱、雷秋梅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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